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臆断单位领导贪污 “任性”写标语受罚

发布时间:2015-02-13 03:1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日,润州区人民法院南徐法庭审结一起侵犯他人名誉案,被告张庭剑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承担包括清除墙面大字标语、公开赔礼道歉、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

张庭剑是我市某单位职工,该单位享有位于某片区16号两间房屋所有权。2012年开始,这一片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实施征收拆迁。张庭剑持有起租日期为1996年的上述房屋的租赁合同,他认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东升代表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对于房屋的合法权益。张庭剑认定陈东升存在贪污违法行为。由此,张庭剑分别于2013年9月和去年5月,在涉拆迁房屋的院墙上用红色颜料书写“某单位领导陈东升乱盖单位公章,诬陷殴打职工张庭剑致残,制造矛盾房,从中谋利,冤冤冤”、“陈东升拆迁款不给房主就是贪污”等文字。

张庭剑也曾诉至润州法院,要求确认单位与镇江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某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但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三单位均陈述尚处在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协议还未签订。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庭剑的诉求。

润州法院此后审理认为,张庭剑认为陈东升出具不实证明,帮助案外人非法取得拆迁利益从而谋取私利的认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在院墙上书写上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致使陈东升的名誉受到损害。张庭剑在公共区域书写标语的方式应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张庭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判予以维持。(润萱 陈路)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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