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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国家保护动物被判缓刑 罚金1万

发布时间:2015-02-12 02: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6日上午,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官介绍,王某系我市无业人员,2013年4月,王某从朋友蒋某处买下了一只蜂猴、一只猕猴,带回家养了一段时间后,在网络论坛上发帖欲将两只小猴转手卖掉。这一情况随后被公安机关掌握,不久王某归案,两只小猴交由南京市红山森林动物管理处收容救助。

据了解,本案中涉及的蜂猴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吴光俊 刘莉莎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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