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镇江一名男子骑三轮车时,为了避让一个坑发生侧翻,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他将镇江新区出口加工区、路面施工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开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挖坑方与受害人分别承担80%和20%的责任。
2013年9月24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镇江新区出口加工区内行驶,路面有一宽0.9米、深0.2米、长15米的挖坑,王某为避让这个坑,三轮车发生侧翻,致使车辆损坏,王某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王某将加工区、负责路面施工的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王某受伤的坑可以认定为该公司施工开挖。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预见到在道路上挖坑可能发生的危险,却未在挖坑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范损害的发生,对王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事故现场照片可见,路面挖坑非常明显,王某对此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安全行驶,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该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18万多元。(兴园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