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这一政策我市早在2007年就已经实施,只不过提取政策和上述《通知》有所差别。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目前我市也正在研究和制定更为宽松的政策。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我市在2007年就推出了此项措施。当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公积金提取范围就包括“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同时明确,支付自住住房房租提取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房租费用。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2010年,我市对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当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租房屋必须实际居住,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不得申请。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月房租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月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测算。月房租明显偏高的,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下限计算可提取额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持《镇江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职工,提取金额按实付房租计算。
细化后的政策已和目前三部委的《通知》较为接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处长唐广说,针对三部委所发《通知》,我市正在研究制定执行政策,以出台更为宽松的提取政策,方便职工提取。(吴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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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收入职工可按月提取公积金
金山网讯 从2015年1月1日起,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低于缴存下限的职工,可以按月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以用于支付租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基础性涉房消费。对于“低收入职工”的界定,主要是看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只要月缴存额等于或低于缴存下限,即可被认定为“低收入职工”。2014年,住房公积金市区月缴存额下限为296元,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月缴存额下限为256元。
2.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2012年,我市出台文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具体要求是,首先没有公积金贷款。其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应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关于调整镇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房[2008]285号)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提取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3. 子女购房父母可共同还贷
2012年,我市出台公积金新政,新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父母也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还贷,此项政策针对新就业人员单独购房。从各类学校毕业5年以内的人员,在镇江单独购买住房,可申请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进行还贷。使用父母公积金进行还贷,需要提供户口簿或者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同时还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材料,如购房合同、发票、贷款合同等等。这项政策并非强制,需要购房者的父母愿意才行。另外,这项政策是单向的,父母买房,不能使用子女的公积金还贷。
4.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
2014年7月,我市启动公积金按揭贷款。在这之前,除非拿其他房产证抵押,否则购买期房只能先办理商业贷款,拿到房产证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经有亚东·紫檀、朴园·竹山院等十多个楼盘可使用公积金按揭贷款。(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