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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38.8万手镯被摔坏 法院判赔3.7万余
珠宝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5-01-23 02: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4年镇江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镇江日报2013年3月28日曾经报道过的“天价手镯”案入选。记者从京口法院获悉,“天价手镯”案已做出一审判决,京口法院在经过《人民法院报》公告后,被告徐芳(化名)依然没有到庭,故做了缺席审判,判决徐芳赔偿受损手镯认定金额12.45万元的30%,即3.735万元。

2013年3月26日,当时享受低保的徐芳(化名)在柜台拿手镯观察时,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裂痕。珠宝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珠宝公司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徐芳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手镯受损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参照专业人士意见,酌情认定该手镯的残值为2.3万元,受损金额为12.45万元,最终判决徐芳赔偿30%,即3.735万元。珠宝公司对翡翠手镯损坏产生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

记者昨天下午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徐芳仍然处于失联状态,尚未赔偿这笔钱。(通讯员 李益成 曹浏 记者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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