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企图规避法律风险,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采取“提成工资”来确定薪酬。近日,句容市劳动监察大队成功处理了一起因业务提成引发的纠纷。
元旦前夕,成某到句容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某广告公司拖欠其工资及业务提成约2.3万元。接到投诉后,句容劳动监察大队到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负责人称成某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成某只是利用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然后拿提成,他与公司的纠纷是民事合同纠纷。公司已将前期提成支付给了成某,后期的业务提成涉及业务跟进情况,而成某已离开公司,其业务提成应付给后期的业务跟单人员。公司与成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保底工资为2500元/月,但要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按公司制度规定,成某必须每天到公司考勤,其工资按实际考勤情况和工作量来确定给付。
针对上述情况,监察员当即向这位公司负责人指出,成某服从公司的管理、从事的工作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公司支付给他的是劳动报酬而非费用,其与公司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确定为劳动关系。因其而引发的纠纷应属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属劳资纠纷而非民事合同纠纷。对于业务提成,虽没有明确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完全与计件工资的特点吻合,且《劳动法》第47条规定允许其他工资分配方式的存在。因此,业务提成也应属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经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成某1.02万元劳动报酬,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姚飞 胡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