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我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支持低收入职工的基础性涉房消费。12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新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低收入职工,在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基础性涉房消费,受惠职工达7万人。
受房价上涨、收入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低收入职工群体普遍存在公积金缴存金额低、使用率低的现象,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受限。针对这一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尝试公积金制度改革,改进公积金提取机制,出台新政策,支持低收入职工的基础性涉房消费,主要包括无房职工租房居住、有房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等解决居住问题的刚性支出。
“我们是按照公积金缴存额来划分低收入职工,目前市区月缴存额下限是296元,丹阳、句容、扬中三辖市是256元,以后按公布数调整。也就是说,低于这个标准的界定为低收入职工,可以申请基础性涉房消费,用于缴房租、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等。”该中心归集处处长唐广介绍,根据测算,这一政策将覆盖全市7万人,其中市区5万人,届时每月支付金额将达到1500万元,“同时,政策也规定,同一年度内,在按月提取公积金支持基础性涉房消费,或按年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两类提取情形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办理,其他提取情形要按相关规定办理。”
为了方便受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手我市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与符合提取条件职工签订的按月提取协议,通过银行借记卡每月转账方式转入本人的银行卡账户,每月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因此,符合条件的职工,只需携带身份证和上述银行的借记卡,即可办理。
同时,唐广也提醒,低收入职工除了具备账户无未清理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条件外,在申请办理基础性涉房消费提取时,账户余额应大于其月缴存额的3倍,职工停止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账户余额低于月缴存额时,按月转账提取自动终止。不过,办理基础性涉房消费提取的职工,在其按月转账提取终止6个月后,仍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朱婕 孙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