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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共设施故障由开发商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4-12-16 23:1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主排水管道弯头破裂漏水,导致住户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包含租金损失?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马某是某小区609室的业主,刘某是709室业主,置业公司是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2013年11月,马某发现家里的墙面开始渗水,房间墙壁、地板因渗水遭到损坏。他随后联系物业公司,查找原因。2014年2月,置业公司找人砸开马某家卫生间管道井内壁对主排水管进行排查,发现渗漏是卫生间主排水管道在7楼的弯头处破裂所致。2014年3月中旬,置业公司安排维修队进行了维修。

在此期间,马某为维修墙面、地板,支付维修费和人工费1800元。此外,由于房屋出现漏水,潮湿严重,2013年12月承租马某家房屋的郑某与马某终止了租赁合同,马某赔偿其搬家费、中介费等共计2000元。马某认为,因排水管漏水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求刘某和置业公司赔偿其修理费、房屋租金损失、赔偿给承租人的损失以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房屋出现渗漏是管道井墙壁内主排水管道在弯头处破裂所致,而主排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刘某对弯头破裂导致渗漏并无过错,对马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存在保证义务,且马某的房屋尚在质保期,对因排水管道弯头破裂导致马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置业公司赔偿马某维修费1800元、赔偿承租人的2000元、租金损失计算2个月32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800元,共计7800元。(陈萍萍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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