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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未竣工路段身亡 施工方被判担责20%

发布时间:2014-12-11 02: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扬中一周姓男子驾驶超载车辆在未竣工路段行驶时,坠入河塘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男子家属把发包方、施工方、交通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在扬中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施工方赔偿其家属10万余元。

扬中市春柳北路路段由镇江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包施工,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

2014年3月16日11时左右,周某持G证驾驶超载的变型拖拉机,沿春柳北路路段行驶时驶入北侧河塘中,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家属认为,道路施工方工程公司在所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就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严重道路安全隐患。同时,发包方、交通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周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于是将三者告上法庭。

扬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等规定,工程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前,即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事发路段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并交付,故周某家属要求发包方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及被告扬中市交通局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而受害人周某驾驶超载的变型拖拉机,在白天通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大小、侵权程度,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80%,被告工程公司承担20%。

审理过程中,法院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工程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3万元。(常红 薛婷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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