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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主动交代贩毒求轻判未遂
法院表示,不能让自首成为被告人的投机工具

发布时间:2014-12-09 03: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瘾君子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企图以自首获得轻刑,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法官审理认为,唐某是知晓法律对自首情节的从宽处罚,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才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但其真实目的并不是真正的自首,而是想以此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据此,近日润州法院对这一贩卖毒品案给出了裁定,判处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8岁的唐某是本市人,住在京口区某高档小区。今年6月30日,唐某因吸食毒品被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强制戒毒两年。戒毒期间,唐某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查证,今年4月初的某日凌晨与中午,唐某在润州区自由领地小区内,向涉毒人员汤某某贩卖冰毒两次,共计1克,获毒资共计人民币400元。7月11日,唐某被依法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唐某的自首行为,案件的主审法官有着不同的看法。

法官介绍,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吸食毒品人员,公安机关往往采取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期限一般在两年左右。由于强制戒毒与刑罚的执行机关不同,并且执行上不衔接,所以客观上吸毒人员就有了可乘之机。这些人员一经劳教,很快通过种种渠道向公安机关供述较轻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根据罪刑相适用的原则,只能判处较轻的刑期,或是缓刑、单处罚金。

这样的“自首”,一定程度上是强制戒毒人员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

据润州法院统计,近年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后,主动交代不法行为的吸毒人员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吸毒人员逃避强戒回归社会后,再次吸食毒品,甚至再次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对这种情况下的自首,必须从严把握,需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案发经过及证明,且从宽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大。

法院审理认为,对自首情节的量刑幅度,一般在刑期的20%左右,但对于这种规避强制戒毒,则考虑在5%-10%之间,而就唐某的违法行为,刑期应为10个月至1年。“不能让自首成为被告人的投机工具”。因此,法院最终给予唐某上述刑罚。(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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