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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款被识破 双双被罚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4-12-09 03: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同居期间产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分割财产。曹某某为了不让对方多分财产,居然和朋友周某某密谋写下一张虚假借条,并向法院起诉。近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曹某某、周某某因为虚假诉讼行为,分别被罚款1万元。

同居分手分割财产时一方拿出张借条

陈某某与曹某某系同居关系。双方由于产生矛盾,决定结束同居关系。2012年7月13日,陈某某通过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指定管辖)曹某某,要求确认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某公寓房屋及车库为其与曹某某共有,并要求依法分割。

为了不让陈某某多分财产,曹某某找来其在南京做工程的朋友周某某。双方密谋后,由曹某某拟定了一张虚假借条,称曹某某因购买房屋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4万元。2013年6月24日,周某某持该借条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庭审中双方很快达成一致。2013年8月6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曹某某欠周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17.28万元。

2013年11月15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据句容市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判决曹某某应将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陈某某,但陈某某也要支付曹某某所欠周某某债务的一半,即18.64万元。

不合常理出借人没钱,借款人不缺钱

陈某某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就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曹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20万借款及利息事实上不存在,该调解涉嫌虚假诉讼。

经审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调解书认定事实存在多处疑点。其中,作为出借人的周某某在所谓的“借款期间”在各银行均未发现存款,而借款人曹某某银行账户上则有存款40余万元,明显不合常理。

发现上述疑点后,该院对周某某、曹某某同时进行了讯问。在一系列疑点面前,周某某、曹某某最终如实交代,双方为了不想让陈某某多分财产,采取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条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2014年6月23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就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向该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恶意串通两个作假的分别被罚1万元

鉴于陈某某与曹某某的同居析产纠纷一案尚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将案件情况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汇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向镇江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4年9月15日,句容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曹某某与周某某民事调解一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10日,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就曹某某、周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危害严重,应当严厉打击。审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昌鹏 林玮冰 徐亨华 胡四荣)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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