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家中电器损坏,维修人员上门服务本是件便民的好事,可是由于收费标准不透明或事先未说清,总会产生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这样那样的矛盾。前不久,消费者郭女士就因为一笔家电维修费用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今年8月份,郭女士在镇江某商场购买了一台46寸的液晶电视。不久前,电视质量出现了问题,郭女士联系售后维修部前来维修。维修人员上门后,将电视机取走维修,并收取了郭女士100元押金,却没有给郭女士提供任何收据。
电视机修好后,维修人员将电视机送还给郭女士,并开给她一张1350元的维修发票,向她索要维修费用。当郭女士问及此前交的100押金是否包含在维修发票金额内时,对方却称由于维修来回路程需要收费,这100元便充当路费了。郭女士对此回答很不满意,认为对方收取押金时并未说明这部分钱是抵作路费,“何况就算是路费,也用不了100元呀。”
郭女士拨打了该电视机品牌的售后服务电话进行反映,对方却一直没有回复,于是她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润州工商调解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调解,最终,维修部将100元退还给了郭女士。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由于各维修点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维修家电前要问清维修标准和维修项目,对于交付的维修费用要索取维修发票和明细,作为维权时的依据。维修部门也应按照《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并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朱倩倩 范海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