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因认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不合法,句容一建材公司将句容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镇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行政上诉案。我市30家重点执法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规处处长参加旁听。
去年10月16日,51岁的王某在句容市某建材厂从事出窑工作时左手不慎被砖块砸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近节指骨骨折”。今年1月,王某向句容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于3月认定王某为工伤。
建材厂认为句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句容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建材厂对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因自己曾向句容人社局提交过“异议书”,但没有得到答复,建材厂认为句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且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句容人社局辩称,受理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后,已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建材厂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但建材厂未提供相关证据仅提出异议书,句容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材厂提交的异议书内容实际是建材厂的辩论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句容人社局需对辩论意见给予回复后才能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故句容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本案中,建材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句容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该规定。
此外,本案中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时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情形,句容人社局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正确的。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建材厂的上诉,维持原判。(行臻 王萍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