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今年3月,40多岁的扬中人黄某在乘坐拖拉机蹬踩猪时,不慎摔到地上死亡。死者家属随后将拖拉机驾驶员朱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黄某生前从事猪肉出售工作。今年3月22日下午1时多,黄某聘请同村人朱某驾驶拖拉机为其拉猪去屠宰场。黄某自己则坐上了拖拉机“看管”四头猪。当车辆沿扬中市油坊镇政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3号路段时,因猪往外跑,黄某蹬踩猪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朱某给付了黄家3万元表示歉意。不过,黄某家人要求继续赔偿,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协议。黄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朱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朱某则坚持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事发时车已停,自己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违反禁止人货混装的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预见在车辆行驶中蹬踩猪的危险性,有重大过失,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日前,扬中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朱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陶泰龙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