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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京口法院判决市首例“错误出生”案

发布时间:2014-12-01 23:4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因在医院做唐氏筛查未检出婴儿患有唐氏综合征,导致诞生患有严重缺陷的婴儿,日前,京口法院民二庭对该起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错误出生”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2年11月,原告宋某因怀孕在被告市第四人民医院建档定期产前检查。2013年5月1日,宋某产下一女,后经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染色体核型配对检查,该女婴患有唐氏综合征。为此,宋某与丈夫以被告产前检查未筛查出胎儿患有唐氏综合征为由诉至京口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85.57元。

    据介绍,唐氏综合征即21三体综合征,是由染色体异常导致的出生缺陷。对分娩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中孕期孕妇通常进行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的血清学产前筛查,一般可以得出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的风险度。

    2012年11月30日,宋某在四院进行了血清学产前筛查,同年12月4日四院出具的产前筛查报告单显示21三体风险结果为1/2100,较风险参考值<1/300为低风险。报告单同时载明,低风险报告只表明胎儿发生该种先天异常的机会很低,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异常或其他异常的可能性。

    承办法官认为宋某在四院产前筛查时唐氏筛查结果为低风险,被告出具的产前筛查报告单已说明低风险并不能完全排除异常或其他异常的可能性。唐氏筛查是检验唐氏综合征发生的有效手段,但根据现有医学检查水平,只能界定罹患唐氏综合征的风险值,并不能确诊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综合征。四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已尽说明义务,故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胡绪美 陈艳超 曹浏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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