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和“闯”引发事故
金山网讯 11月1日,镇江天气晴好,当天清早,62岁韩某和老伴一起坐上公交车赶往火车站,去南京看望女儿。7时10分左右,两位老人从公交车上下来,要穿过马路,到对面的火车站去。与此同时,客车司机许某正驾驶接送公司职工的班车,由东向西行驶在中山西路上。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7时14分11秒,韩某和老伴出现在监控视频中,韩某走在前面,左手提着黑色包裹,右手拉着行李箱,老伴跟在后面,前后相差两米左右。7时14分12秒,中山西路主干道上的黄灯开始闪烁,斑马线上的红绿路灯依然是红色,此时,拉着行李箱的黄某并没有停步等待绿灯,而是快步从非机动车道直接拐向斑马线。7时14分14秒,肇事客车出现在监控中,1秒钟之后,悲剧发生了,许某驾驶的客车径直撞向正在穿过斑马线的韩某。韩某当场被撞出十几米远,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闯黄灯的行为,现在只是教育,并没有处罚。但是,没处罚不代表不违法,出了事故同样要负相应的责任。”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民警李焱对记者说道,“闯黄灯的危险性是很大的,2013年末,在禹山路和学府路交叉路口同样发生了一起因抢黄灯引发的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车司机因抢黄灯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撞倒,行人伤重身亡。
对于11月1日发生的这起事故,李焱介绍,客车司机许某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超速行为,但是许某在黄灯亮后,并没有减速或者停车,而是抢最后一秒黄灯,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同时,机动车辆经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而许某并未减速停车,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韩某闯红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具有明显的过错。
市交警部门经过勘察,综合各种因素,认定事故双方应付同等责任。同时,许某的驾驶证也被降低一级,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洪芳 余长保 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