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日前,扬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具离奇色彩的案件。今年3月,40多岁的扬中人黄某在乘坐拖拉机时,被一头猪拱了一下,结果摔到了地上,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谁该对这不幸后果负责呢?
据了解,黄某生前从事猪肉出售工作。3月22日下午,他聘请同村人朱某开拖拉机拉猪去屠宰场,自己坐上了拖拉机“看管”四头猪。在拖拉机行驶过程中,因一头猪突然往外拱,黄某蹬踩猪时不慎从车上摔下,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朱某给付了3万元给黄某家表示歉意。但黄某家人要求继续赔偿,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黄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朱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万余元。被告朱某则坚持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自己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起案件当属交通事故,被告朱某驾驶拖拉机拉猪并带受害人黄某,违反禁止人货混装的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黄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预见车辆在行进中蹬踩猪有危险,而未能预见,有重大过失,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4万余元。(陶泰龙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