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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6号维权预警

发布时间:2014-11-25 00:3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各单位大多根据自身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否一出台就能有效约束员工呢?

昨天,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6号维权预警信息:未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一个刚刚处理结束的案例。今年9月,在某酒吧从事清洁工作的赵某,因捡到客人遗落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报告并上交,被酒吧辞退。辞退的理由是,酒吧有明文规定,捡到客人丢失物品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上交。赵某捡到手机装进自己的口袋,有占为己有的嫌疑,属严重违纪。赵某委屈地说,自己到酒吧工作一个多月,从未看到或听说有这样的规定。更让赵某难受的是,来酒吧工作一个多月,还没拿到一分钱工资。赵某找到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公示告知程序,用人单位最聪明的做法,就是第一时间将依法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处于秘密状态,研究出台后,不是广而告之,而是锁在管理者的抽屉里,等到某个职工违反了相关规定时,才拿出来用来惩处职工,常常为此引发争议。对此,市总工会官方微博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公示告知是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必备前提。没有履行有效的公示告知程序,规章制度就如同废纸。

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经公示告知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当劳动者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单位规章制度未告知或未公示,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已经公示或告知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后果。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过程,但如果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前述案例中,市总工会向酒吧明确指出,酒吧从来没有将劳动规章制度张贴出来进行有效公示,也没有对赵某进行规章制度教育或培训的记录,根据法律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程序的要求,酒吧关于“捡拾到客人物品必须第一时间报告上交,违者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对赵某不发生效力。据此,对赵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就属于违法解除。与此同时,市总工会对赵某也提出批评,不管赵某事先是否知道酒吧的规定,都应该急客人之所急,第一时间上交手机。

经协调,酒吧同意在赵某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让其回酒吧上班,所欠工资在11月工资发放时一并支付。对此协调结果,赵某表示十分满意。 (王露 刘业林)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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