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借款双方约定月息为4%,然而债权人深知如此高额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后在到手借条上的“4%”前加了一笔,变成了“2.4%”,最终因无法收回借款向法院主张权利,判决还是未能如愿支持自己的诉请。近日,丹徒法院判决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7月,尹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闵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为4%,借款期限为6个月。应闵先生要求,尹先生向其出具了本息合并的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372000元。借款当日,闵先生即通过银行转账给尹先生295000元,同时现金给付了尹先生5000元,共计300000元。2013年底,尹先生归还了72000元给闵先生,但此后便无力偿还借款。故而,闵先生将尹先生诉至了法院。
庭审中,尹先生辩称,借据上利息“2.4”中的“2.”是原告闵先生自己后加上去的,“2.”与“4”的字迹轻重不一致,且不在同一水平线上,“2.”已写于“息”上,明显系人为涂改添加。而闵先生对此却辩称当时自己写的时候笔误,先写了4才回头加的“2.”。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依法调取银行转账单、借款当日闵先生银行卡的取款记录等,综合认定借款本金应为30万元,尹先生陈述明显符合借据的形成内容,且闵先生对借条系自己笔误造成的解释无法让人信服,也不符合一般常理,故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应为4%。因闵先生主张以月利率2.4%计算利息,也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因此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尹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闵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向闵先生偿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孙雪萍 王璐丹 景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