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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共自行车遗失赔偿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4-11-18 03:5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城管局公共停车管理处获悉,为进一步明确市区公共自行车遗失赔偿具体事项,该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使用情况和管理特点制订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

《办法》规定:根据新《所得税法》第六十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除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明确最低年限,并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折旧年限为5年”。结合我市实际,再考虑到公共自行车有其特殊性,按照整体外包服务合同及承诺,凡是遗失的自行车,运营方在赔偿的基础上补差购买新车投放,并在运营期间的第3年对旧公共自行车进行陆续更新,为此,可按公共自行车车型(原值)设定最低赔偿基数。

市城管局公共停车管理处业务科科长程之杰告诉记者,市民最为关心的公共自行车的遗失赔偿方法,按5年计提折旧的方法计算,即采取折旧方法,确定最低赔偿基数,赔偿金额5年内逐年逐月递减。“也就是说越新的车赔偿金额越高,越老的车赔偿金额越低。”他说:“市民如果丢失了公共自行车,管理部门将可以通过原来设在车身上的芯片数据查询年限,以此来确定赔偿基数。”(吴悠 戴勇 洪涛)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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