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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能如期还贷 担保开发商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11 03:3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业主贷款买房后未能如期还房贷,房产开发商因贷款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被银行起诉。近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以开发公司替业主承担了还款责任为终局。

2011年6月1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周某夫妻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周某夫妻以其购买的房产提供抵押向银行借款49万元,并由开发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同年7月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49万元。周某夫妻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4年3月已经累计23期未能按期还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要求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但开发公司拒不履行。故银行一纸诉状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利息、罚息440778元,承担律师费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上,开发公司辩称,本案借款人是周某夫妻,银行应当先向周某夫妻要求还款。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银行与周某夫妻及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房产开发公司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吴飞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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