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因需要在小区内栽种大型树木,句容一吊机老板王某被某建筑公司雇佣,帮助该公司操作自带的吊机起运树木。操作中,一棵松树意外脱落坠地,将在吊机旁工作的工人砸伤。事后,受伤工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王某则以自己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为由拒绝赔偿。到底谁该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去年8月的一天下午,句容市某建筑公司因需要在即将完工的小区内栽种大型树木,于是雇佣王某及他拥有的吊机进行作业,并由王某充当吊机驾驶员。
傍晚时分,机主兼驾驶员的王某在工地上吊松树过程中,因松树脱落,将正在为建筑公司修剪花木的工人李某砸伤,后李某至句容、南京等地医院治疗,花掉医疗费600多元。
同年10月,经用人单位句容某建筑公司申请,句容市人社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他各项损失8万多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起吊的松树由其他职工在下面负责捆绑,是由于捆绑不好才导致松树脱落砸到李某,因此请法庭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操作吊机的过程中造成李某身体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在吊机工作的范围内做工,应当预见到有一定危险性,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认定李某有过错。
法院进一步认为,王某辩称他与某建筑公司为雇佣关系,但因本案中王某是自己提供特殊的劳动工具吊机,运用自己特殊的操作技术独立完成工作,并按吊机使用的时间收取费用,可以认为不属于雇佣关系,对王某的这项辩解不予采纳;王某辩称松树掉落是因为工人没有将树捆绑好,不是由于他的操作不当,但对此辩解王某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是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多元。(刘光亮 杜娟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