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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互助合作社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发布时间:2014-10-25 00:3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假借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合法平台,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最终资金链断裂,民众血本无归。近日,丹阳的王某夫妇,因涉嫌高利转贷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5月底,丹阳一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人王某,来到该镇政府反映,称其资金合作社因资金缺乏,面临储户集中兑付的风险。这家合作社储户达千余户,资金需求量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丹阳市公安局调查发现,合作社存在违法吸收社员外资金的情况。9月3日,在合作社平稳转让债权债务后,丹阳市公安局对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调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4人。

经调查,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为吸收更多的存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伙同其妻子张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借助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合法平台,违反经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相关规定,私下与他人签订存款协议。

警方介绍,王某夫妇以承诺支付高额年息和利用个人银行卡设立账外账的方式,向所在镇以外的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然后,再以个人名义,以月息2-3 分不等的利息借贷,因无法兑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警方还查明,2013年8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差,伙同其妻子张某,虚构购销合同,从丹阳市工商银行、农商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千余万元,将其中的大部分贷款以2.19分或3分的月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所得,涉嫌高利转贷犯罪。

9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张某被依法批准逮捕。目前,经丹阳市委、丹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置,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经由他人接盘,正处于正常运转之中。

警方提示,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所在乡镇的农民为互助成员,其资金来源于成员,也以成员为主要资金服务对象。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的用途是与农业生产资料或者与农业生产经营等有关的需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非社员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 (公政 朱美娜)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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