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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全市施行商保承办大病保险新制度
近期将对今年大病保险补报销

发布时间:2014-10-24 01:5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尝试大病保险由商保公司承办,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承保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落实合署办公的人员、设备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近期将对2014年大病保险进行补报销。

个人支付超1.5万元部分最高报70%

2013年12月市政府发布《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统一、覆盖城乡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覆盖全市210多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直接从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居民个人不缴费。

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累计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政策,6类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1.使用非甲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自费和先付部分的医疗费用;2.使用医用耗材、人工器官等超过最高报销限价规定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3.使用纳入医保特殊药品管理的药品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4.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或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按规定降低补偿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用;5.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6.其他按规定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商保承办,近期补报销

由商保承办大病保险是一项新的尝试。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新制度的特点是,建立盈亏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予以动态调整。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小于实际保费,为当年盈利,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返还承保企业和大病保险基金:盈利率在大病保险实际保费的3%以内的部分返还承保人70%,返还大病保险基金30%;盈利率在3%-10%之间的部分返还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50%;盈利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全部返还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应付医疗费用大于实际保费,即当年亏损,采取分段累进的方式,分别由承保企业和大病保险基金承担:亏损率在5%以内的部分全部由承保人承担;亏损率在5%-10%之间的部分由承保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各承担50%;亏损率在10%以上的部分由承保人承担30%,大病保险基金承担70%。中标保费收入的20%部分纳入年终考核,由投保企业按保险年度对承保人的经办服务进行满意度考核,考核支付部分按照考核结果同比增减。(王翔 叶明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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