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要闻

镇江率先出台指导意见 为追薪的劳动者撑腰

发布时间:2014-10-18 04:1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劳动者赢了官司,却可能遭遇无良老板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转移、隐匿自有资产而依然拿不到报酬的窘境。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1月1日起,这种尴尬将在我市得到破解,镇江在全国率先出台新规,劳动者追薪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了。

市人社局、市中院、市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从11月1日起,劳动者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追索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时,可直接或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引导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市劳动仲裁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劳动仲裁案件中,他们经常碰到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无良老板为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自有资产做手脚,导致劳动者打赢了官司也很难拿到相应报酬。

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市率先出台指导意见,为追薪的劳动者撑腰。

根据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依法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据了解,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担保。一般应由劳动者本人提供财产担保,特殊情况下可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

为便于法院实施强制性保全措施,劳动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可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

意见还明确了劳动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应履行的各自职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的,将立即启动维权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劳动监察机构可对数额较大,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情形、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备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方式。

据悉,指导意见中所称用人单位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建筑领域外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戴军章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