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
10月8日,国家统计局拟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作出了上述规定。《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11月8日之前反馈国家统计局。
什么是“严重失信企业”?《办法》规定了三类情形:一是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办法》规定,有这三类情形之一的企业就算严重失信企业。
公示企业的哪些信息?《办法》规定,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同时,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正及时、鼓励诚信的原则。
《办法》强调,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直接公示特别严重的失信企业信息。
政府统计机构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失信企业信息。还要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也给失信企业留了整改的余地。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期限为一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中国统计信息网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两年。
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两年。
除了公示,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办法》对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也进行了规定,如发现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
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对举报者依法予以保护。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有的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异常,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的,《办法》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可将其列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告诫企业自我检查更正。
《办法》规定:“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由政府统计机构移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企业整改不到位,经依法查实具有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将作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由政府统计机构公示失信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