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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员培训学生时出事故驾校拿出约定向教练索赔

发布时间:2014-10-13 23:4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学员开车时将人撞伤惹祸,教练员老王被判不担责,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老王却再次走上了被告席。原来,驾校曾与老王签订一份责任书,其中约定出事后如果驾校已经垫付费用或承担了赔偿责任,可按书面约定向教练员追偿。老王因此被要求赔偿驾校经济损失38万多元。那么,这个约定合不合理,法院是否支持?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学员开车出事故,驾校担责赔偿

    王春明是名有着十多年驾驶员培训经历的老司机,因为技术过硬加上肯吃苦,王春明在他供职的驾校最受欢迎,最多时一期带的学员有五十几人,抵得上其他几个教练的总和。

    2011年5月9日下午2时多,句容市区华阳北路某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标明为“教练车”的重型货车左转弯时,与路边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汤朝华发生碰撞,汤朝华当即昏迷不醒。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教练王春明一边下车抢救伤者,一边拨打110报警。

    被撞的汤朝华50多岁,就住在事发路段附近村庄里。事发当天,汤朝华从家出发骑着车子到街上买点东西,当他看到前方教练车缓缓左拐时,便想直行超过去。不料,学员韩某只顾看前面红绿灯,没有注意到左侧冒出来的汤朝华,而王春明位于视觉盲区也没看到,结果与汤朝华撞到一起。

    由于伤情较重,汤朝华后经治疗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春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汤朝华近亲属将王春明和驾校告上法院,法院认为,王春明为驾校员工,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故驾校应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驾校赔偿62万多元,驳回了原告对王春明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驾校认为王春明是驾校教练员,按照之前与他签订的教练员安全责任状约定,赔偿责任应由王春明承担。法院认为,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方,建议驾校另行处理。

    与教练员有约定,驾校要追偿赔偿款

    原来,驾校每年都要与教练签订一份教练员安全责任状,里面写明如果教学车辆在正常教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教练员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教练员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事故损失;如果驾校按规定已垫付费用或承担了赔偿责任,驾校可按责任状的约定向教练员追偿。

    2013年4月,驾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春明赔偿经济损失。因王春明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同年7月,法院裁定驳回驾校的起诉。2013年8月,驾校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也不予受理。

    2013年9月,因不服仲裁决定,驾校正式向句容法院起诉,在扣除机动车三者险理赔款24万元后,要求王春明赔偿驾校经济损失38万多元。

    庭审时,王春明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一组学员清单,证明驾校违规招生培训,其次,王春明认为自己与驾校签订的安全责任状违反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属于霸王条款,原告驾校利用规章制度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外,驾校将经营的风险转嫁劳动者也是错误的,要求自己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公路上培训学员驾车本身具有高风险,如果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经济损失就免除了原告驾校的经营风险,并将该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安全责任状中该部分条款无效,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求。

    随后,驾校不服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镇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驾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求。(文中化物均为化名)(刘光亮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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