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受老板周某吩咐,员工张某到宿舍叫同事刘某起来工作,不料因言语不和,刘某拿起刀连捅张某3刀,致张某死亡。行凶者得到法律制裁后,死者张某的父母又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板周某是否该担责呢?近日,句容法院作出判决,周某赔偿张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13万多元。
去年7月,周某在句容市区华阳南路开了一家大排档,由于人手不够,周某便雇佣了刘某、张某等人帮忙,刘某负责炒菜,张某主要负责打下手。
当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眼见客人都走光了,大排档也要打烊,老板周某便让张某到员工住处叫刘某前来收摊打烊。哪知刘某以酒喝多了为由不愿意前往,继而双方发生了口角。
争执中刘某顺手拿起房间里的水果刀对张某胸、腹部连捅3刀。张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年2月,镇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看到凶手已被绳之以法,年迈的张某父母感到一丝的欣慰,但老人认为老板周某在事件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3月,张某父母将老板周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对张某家属进行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张某向周某提供劳务,周某安排张某回员工宿舍叫刘某收摊,张某与刘某因是否回大排档收摊发生争执,刘某刀捅张某致其死亡,刘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周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张某的受害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确定被告周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刘光亮 郭春霞 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