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因为饭店经营权闹出矛盾,姐姐于某与妹夫姚某恶语相向,争吵不断,姚某为报复于某,编写不实材料四处散播,并发短信谩骂。一怒之下,于某将证据做了公证后,起诉姚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姚某停止侵权,并书面向于某赔礼道歉。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某采取向公证处申请对姚某发布材料及短信进行公证,不失为一种保存证据的有效办法。
2007年,年逾五十的于某与亲妹妹在大港合伙开了一家饭店,起初,饭店生意红火,然而天有不测风云,5年后,于某的妹妹因病离开人世,姐妹俩合开的饭店逐渐陷入困境。
因为对饭店经营权产生分歧,姐姐与妹妹两家原本融洽的关系有了裂痕,于某与妹夫姚某之间恶语相向,争吵不断,有几次更是在公开场合大吵大闹,怨恨越积越深。
争吵中,于某的言辞让姚某觉得名誉受到侵害,他一怒之下决定报复。“于某刺激妹妹病发,是间接谋害妹妹的凶手,于某为霸占妹妹遗产要挟姚某放弃饭店权益……”姚某编写多份实名材料到处发放,并在街头张贴。
得知姚某到处张贴材料,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经过调查发现上述言论不实,要求姚某改正。然而,姚某不但没有收手,又改成发短信谩骂于某。今年3月,不堪其扰的于某向公证处申请将姚某发布的实名材料、自己和丈夫收到的骚扰短信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
4月,于某向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姚某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与姚某是姻亲关系,本应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双方产生纷争,却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姚某散发、张贴实名材料,向公众述说未经证实的内容,并多次发骚扰、诽谤短信给于某及其家人,这一行为已构成对于某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承办法官张红表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名誉侵权案件相对较少,但现实生活中,通过各种平台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公民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注意保存证据。(贾文婷 陈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