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镇江发布十大餐饮药械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9-28 16:4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发布会现场

金山网讯 今天(9月28日)下午,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某酒店食物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十大餐饮药械典型案例,涉及无证经营、经营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经营过期食品等。

据通报,自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违法行为1474起,涉及案值722余万元,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户21个,捣毁制假窝点9个,移送公安机关21件,追究刑事责任 3人。

案例1:扬中某餐饮服务单位食物中毒、经营被污染的食品、餐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12年8月,扬中市食药监局接到某餐饮服务单位报告,有6、7名顾客昨晚在该单位就餐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已在扬中市人民医院就诊。扬中市食药监局随即派员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调查。经查明:该单位经营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的食品,引起78名顾客食物中毒;确定该单位涉及食物中毒的违法所得实际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320元;经抽检,该单位的餐具均检测出大肠杆菌,不符合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案发后,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我局,事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参与救治安抚病人。根据有关调查处置情况,扬中市食药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870元并处罚款18211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句容某公司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13年10月,句容市食药监局开展了企事业单位食堂专项整治行动。10月17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有三个职工食堂,分别分布在新厂区的东西侧各一个,老厂区一个,只有一个食堂领取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另外有二个食堂未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无餐饮服务许可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意见。至2013年12月22日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两个职工食堂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从事职工餐供应。因该企业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能改正违法行为,句容市食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食品用工具和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镇江新区某餐饮单位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备注项目案

2013年9月,镇江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镇江新区某餐饮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类别为快餐店,备注项目为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该单位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备注项目,加工制作凉菜,违法所得合计2030元。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备注项目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镇江市食药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30元,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案例4:镇江市某酒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12年2月,镇江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抽检发现,市区某酒店加工经营的盐水鹅、牛肉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镇江市食药监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5:镇江某公司经营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保健食品案

2013年6月,镇江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某经营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嘉年华牌丽美减肥胶囊(批号20120225)现场快检西布曲明和酚酞为阳性后,采集该样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南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检出样品含西药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该公司共销售该产品160盒,零售价28元/盒,销售金额为4480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镇江市食药监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6:刘某非法收购、无证经营药品案

刘某于2013年1月1日起在镇江江滨新村、花山湾、三茅宫等地从事药品收购,2013年6月12日,在刘某将收购药品进行销售途中,被镇江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查获,刘某收购药品货值金额合计2000元。刘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镇江市食药监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收购的消渴丸等药品(共19个品种、64个批次);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4000元。

案例7:镇江市区某药房销售暂停销售的广告药品案

2014年1月8日-2月17日期间,镇江市区某药房销售止咳定喘丸(标示生产企业:东芝堂(安徽)药业有限公司)2盒,得款39.60元。上述止咳定喘丸因刊播违法广告,于2013年7月24日被江苏省食药监局责令暂停销售[暂停销售通知书:(苏)药停通字(2013)0071号],至今2014年2月17日时仍未恢复销售。该药房销售上述止咳定喘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镇江市食药监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2、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39.60元)

案例8:吉某无证经营维生素C注射液等药品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3年3月4日, 扬中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吉某的住处查见其尚未销售的利巴韦林注射液等药品20批次(货值金额:540.96元)及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7批次(货值金额:91.50元)。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吉某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扬中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药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吉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吉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扬中市食药监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20批次;2、罚款1622.88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7批次;2、罚款5000.00元。

案例9:李某无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李某于2013年期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丹徒某镇住宅内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生产了批号为“2013年1月5日”B型吸引连接管500支,生产了标示生产日期为20130408、20130505的A型吸引连接管分别为5支和20支。批号为“2013年1月5日”B型吸引连接管向外单位发了50支,库存450支;生产日期为20130408、20130505的A型吸引连接管分别向外单位发了4支和9支,库存分别为1支和11支。未发现违法所得。李某无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丹徒区食药监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2、罚款30000.00元整。

案例10:张某生产、销售假药捷诺维稳糖基因等假药案

2014年7月15日,句容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通过电话与张某联系,后通过快递邮购的药品“捷诺维稳糖基因”怀疑为假药。通过数次外出调查取证,上述药品的被鉴定确认为假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刑法》相关规定,句容市食药监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句容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侦查。本案为电话推销、邮寄假药的典型案件,目前该案仍在调查之中。(万嘉 冯芙蓉)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