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民生

离职者带走技术和客户易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4-09-23 23:2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在职业生涯中,人们都听说过“保密协议”。一般而言,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从业者会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单位或企业也会相应的支付“保密费”。平时,从业者们并不感觉到“保密协议”的存在,在人员流动后,从业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将技术和客户带到了新任职的单位,法律纠纷就跟着来了。

    案例:开发雷同软件,赔偿10万元

    小马原在A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先后在A公司完成了两个项目的开发。小马向公司提出辞职,跳槽至B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不久,A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B公司软件与其开发的软件几乎相同,认为B公司损害了其商业利益,遂以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为由,将小马和B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原来,A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对公司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资料、商业机密、发明、专利等保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在公司管理手册中,也对公司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在签订两份开发项目的立项书时,约定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权益归公司所有。A公司认为,小马应当严格保守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源程序、技术秘密、资料以及相关技术,不得泄露。

    经法院委托鉴定后认定,A、B公司的软件中确有同名文件,除部分属免费下载程序和购买程序外,另有12个文件基本相同。且小马和B公司都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推定小马违反约定向B公司披露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但,A公司在小马离职时没有要求其将软盘交回公司,A公司本身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存在管理疏漏。据此,判决B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带有此12个文件的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现状:企业诉职工违约,时有发生

    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都会遇到涉及“保密协议”的法律问题。市劳动关系专家表示,这方面争议时有发生,一般是技术人员和有客户资源的人员,要么将技术带到别的公司的,要么将客户资源带到别的公司了。这大多是个案,我市一些生产企业、金融保险企业都有相关案例发生,“现在股份制银行纷纷进驻镇江,他们招聘广告上有时说‘有特殊客户资源的优先’,招聘的这些人才很多都是原企业的骨干,与企业签订过保密协议。”

    “企业并不会与普通操作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只会与一些关键岗位的职工签订。这是为了防止职工泄露单位的秘密给竞争对手。单位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在脱密期限之内,要给员工支付相应费用。”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一般适用国家的保密规定,企业一般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因为,一个是保护事业单位的国家秘密,比如航天工程类;一个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在保密期限之内不好辞职。”目前我市还没有发生过事业单位诉职工违反保密条款的案例。

    是不是每一起涉及保密协议的案件,都有赔偿呢?对此,劳动关系专家表示,不一定,关键看是不是确实需要保密,能不能有赔偿,要看是不是侵害了单位的合法利益。“人才培养成本越来越高,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有一定道理。例如,航空公司飞行员跳槽,涉及的技术近乎‘专利’,要求赔偿100万元很正常。”(记者 叶明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