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2013年3月,黄某入职市区某机械制造公司,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月,黄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足,致左足趾骨多处骨折、缺损。为达到不承担工伤赔偿的目的,机械制造公司拒绝为黄某申报工伤,并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经市总工会的指点,庭审前,黄某提交了请同事帮忙拍摄的贴在车间、有自己名字的考勤表照片,以及机械制造公司在黄某申请购房贷款时出具的收入证明,经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裁决机械制造公司依法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9月15日,市总工会发布维权信息,提醒劳动者在维权时要事先留心搜集和保留九大类证据。
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常态举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实际维权中,很多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搜集和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和观念都比较差,由于缺少证据,常常出现“劳动者有理却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广大劳动者要学会搜集和保留以下九大类维权证据: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搜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用人单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胸卡”、“门禁卡”、“出入证” 、“暂住证”、“健康证”、“资质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职务职位的证件。
4、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在加班费争议中,单位的排班表、主管领导签名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加班通知,都是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
6、搜集同事的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7、搜集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文件、证明、通知等书面资料。比如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的荣誉证书、介绍信、委托书;以用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的公益活动、劳动竞赛的凭证等。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9、用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此类证据,最好是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相关信息。(吴悠 刘业林 戴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