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民生

车祸前曾做手术 伤情鉴定成难题

发布时间:2014-09-20 23:3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一场车祸,导致徐某半身不遂,由于他在事故前曾做过脊柱手术,伤情与车祸有多少关系,多家鉴定机构都无法做出鉴定,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也就没有办法对徐某作出赔偿。近日,润州法院经多方努力,帮助徐某达成三方调解协议。

    去年11月中旬,润州法院立案庭法官张忠娣来到法院在市残联设立的诉讼服务联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遇到了坐着轮椅前来的徐某。

    张忠娣接待得知,去年4月23日,徐某买完菜往家赶,当他骑着电瓶车在一路口右转弯时,被邱某驾驶的轿车撞上。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

    徐某车祸后半身不遂,不能行走。由于肇事者不肯赔偿,徐某只能向社区和市残联求助。

    了解情况后,法院立即为徐某启动残疾人无障碍诉讼通道,帮助他联系了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无偿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法院迅速立案,快速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中,徐某申请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但由于他在交通事故前曾受伤并做过脊柱手术,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此次交通事故与徐某的伤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无法作出相关鉴定。

    此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南京及上海的鉴定机构就交通事故与徐某的伤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两地的鉴定机构均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对徐某目前伤情参与度。

    法官咨询了保险业行会相关人损医疗专家,专家认为,存在一定的参与度,但参与度多少无法确定。后法官又通过人损专家咨询人损业内权威人士,该人士称参与度不低于20%。鉴于此,法院决定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各方调解。经现场查看,徐某除一只手能活动外,其他三肢不能作任何活动,人损专家的初步意见是他已构成二级以上伤残。

    根据徐某伤情及损伤参与度,经多次反复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终结该起交通事故:邱某赔偿4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77000元。(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