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临保食品”,顾名思义,即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早在2012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就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随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纷纷要求超市设立“临保专柜”,集中出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那么,我市的执行情况如何?最近,市食药监、工商等部门的检查发现,除少数大型超市外,我市绝大部分食品经营场所都没有对“临保食品”作出醒目提示,而普遍以打折促销或作为赠品与新鲜食品捆绑销售。
前天,记者在市区几家大型超市看到,“特价商品”、“买赠信息”的标示牌高悬醒目,市民常见的这类促销手法,实际上成了超市处理“临保食品”的流行招数。在欧尚超市,一款“花生酥”被贴上了“促销商品”的标签,其生产日期是2013年10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而一盒原产德国的“德亚牛奶”保质期同为12个月,仅剩一个月就要到期。促销员告诉记者,超市都是统一进货,“每天对货单进行排查,快过期的就会下
架,退给厂家处理。”见记者在仔细查看特价食品的生产日期,她表示,“其实大多数离保质期还远着呢,只是为了促销,吸引顾客注意力。”
随后,记者来到大统华、大润发、沃尔玛、华润苏果等超市,同样在促销商品中发现了不少“临保食品”,而其所谓的“临保专柜”,要么“蜷缩”在角落里,要么根本找不到。超市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新消法出台后,对过期食品的管理越来越严,市民维权意识也更强了,“顾客都会看生产日期的,即使降价,‘临保食品’也并不受欢迎。”
对于“临保食品”,市民普遍认为应该明确标示,但谈到购买意愿时,多数人持谨慎态度。市民王先生说,“打折多的话,我会买的,只要没过保质期,质量应该还好;但如果有新鲜的同类产品,一般都不会买快过期的。”市民李女士表示,“如果贪图便宜,一时半会吃不完或者忘了吃,等过期了,损失更大。”
据了解,对“临保食品”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统一规定。如北京和甘肃对临保期定为: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至4天。
市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处长范晓慧告诉记者,由于大部分企业还不能做到数字化监控“临保食品”,人工理货存在疏忽的可能,工商部门鼓励和引导超市建立“临保食品”的消费公示制度。“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柜集中销售,对因贮藏条件要求较高无法实现专柜销售的食品,可以加贴临期食品标签。”
对于普遍存在的捆绑促销,范晓慧表示,在采用这种方式销售食品的过程中,企业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特别要注意按食品标签中标明的条件贮存“临保食品”,同时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否则因未执行“临保食品”管理责任,一旦销售了过期食品,将受到从重处罚。(记者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