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丈母娘养老钱存入女儿名下,女婿因欠债导致妻子的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为拿回母亲养老钱,女儿提出执行异议,不料被法院裁定驳回。
陈庆华与邵喜凤是夫妻关系。2013年,陈庆华向华国伟借钱做起烟酒买卖生意,由于生意难做加上经营不善,陈庆华血本无归,欠下了几十万元外债,因无力偿还被华国伟起诉至句容法院。法院判决下来后,因陈庆华未能按期给付,华国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句容法院执行局随后对陈庆华及邵喜凤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冻结了邵喜凤银行存款10万余元。然而,邵喜凤以法院冻结存款实为母亲邵柏银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冻结。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句容法院执行局对该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审查中,邵喜凤称,丈夫陈庆华借钱做生意,自己也是直到他亏本才知道。因为母亲邵柏银退休工资每月有3000多元,又一直与女儿、女婿生活在一起,家中生活开销都是母亲补贴。陈庆华的收入不高,自己也从未要求过他给付家用,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十多万元的存款由来,邵喜凤说,母亲邵柏银因年纪大,老忘事,主动将养老存款汇至自己账户,并有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因此法院冻结的10万余元其实是母亲的养老钱,法院应当予以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公民存款采取的是实名制存款原则,即存款存在谁名下即为谁所有。人民币作为动产谁占有即为谁所有。裁定冻结的有关银行存款,存在案外人邵喜凤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邵喜凤所有。
本案所涉陈庆华欠华国伟债务,发生于陈庆华与邵喜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邵喜凤未能举证证明陈庆华所欠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陈庆华与邵喜凤应对本案所涉债务共同向华国伟清偿。因此,法院裁定冻结邵喜凤银行存款并无不当,且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不能成立,据此驳回邵喜凤的执行异议申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樊静 汪洋 晨光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