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近日,某企业职工张某向句容市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反映所在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中有40%是个人承担的,并且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张某认为此条款是霸王条款,涉嫌侵权。
句容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据了解,该单位向句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率,是职工工资的32.2%,其中职工应承担的部分为8.5%;而在实际操作中,在职工工资发放中代扣代缴部分为总费率的40%,即职工承担部分达12.88%,职工多承担了应缴社会保险费率的4.38%。按2014年上半年句容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职工每月多承担了69.34元,也就是单位变相克扣了职工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率4.38%的应得工资,属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句容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即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指出,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社会保险费已由单位在工资中直接发放给职工,考虑到职工生活困难,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时,由单位再补贴应缴费率的60%,剩余的40%由个人承担”之说,其实质是愚人的“文字游戏”,明显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属无效条款,应立即纠正。
这家单位承诺,在本次工资发放之日,退还多扣的代扣代缴部分,并重新修订劳动合同。(姚飞 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