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要闻

手机消费问题多 新《消法》为维权护航

发布时间:2014-08-23 00: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随着手机消费的大众化,不仅手机种类、功能不断增多,而且二手机、翻新机、水货机及各种劣质配件产品也不时出现于市场上。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工商部门受理的手机类申诉数量居高不下,消费者售前售后均需提高警惕。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新实施的《消法》中,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近日,消费者陈先生在丹徒新城冠城商业中心的一家通讯商店购买了iPhone 5S手机,然而使用后却发现,新手机在免提状态下存在接听不畅的问题。“花了好几千,却买了这样的手机,我肯定难以接受。”陈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退货,但店员却以销售过程中已经产生运费为由,不愿办理退货手续。丹徒工商局消保科科长殷欣告诉记者,依据新修订《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同时,依照该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据此,工商部门介入后,要求销售商为陈先生办理退货手续,并自身承担手机退货运输费用。

无独有偶,开学在即,市民李女士为即将进入大学的女儿购买了一部三星Galaxy手机。购买的第二天,李女士就发现手机的边角处有疑似摔过的凹痕,“新手机怎么可能摔过,我认为商家销售的是二手机。”李女士找到商家后,要求更换一部新手机,但对方却坚称该手机是消费者购买后人为损坏的,拒绝更换。双方对机器的损伤各执一词,工商部门只能通过票据检查商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虽然商家进销货票据齐全,但由于销售周期较长,商家无法举证瑕疵不是其造成。”殷欣表示,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或者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补偿李女士300元。

“一直以来,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都是消费者投诉维权中的难点,这一类投诉的共同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以举证。”殷欣表示,新《消法》中,针对手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方负责举证,“这意味着,投诉中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就要担责。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负担,提升其维权成功率。”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仔细检查手机内外部质量,妥善保存购物发票和相关配件,发生纠纷时可要求工商部门介入调解。(张峰 徐颖 李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