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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停小区内遭人焚毁 保险公司一审判赔23万

发布时间:2014-08-16 08: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停在新区一小区内,被人报复点火焚毁,汽车损失高达23万元,后犯罪嫌疑人赔偿了5万元。事后,车主周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8万元,但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理赔前提是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在被他人故意损毁的情况下,车主不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还应包括一般的停止状态”。据此,法院认为周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即应当赔偿,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23万余元。

    前天,记者从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保险公司已经上诉。

    爱车被人烧了,保险公司不肯赔

    2011年11月29日,周强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8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

    2012年11月,市民阿华因听人说周强说自己坏话,遂起意报复。同年11月25日凌晨,阿华纠约了大虎、大菜至周强所住小区,与携带汽油瓶、扳手等作案工具并已先前抵达的阿苗会合,几人砸坏周强的越野车车窗玻璃,由阿华点燃汽油瓶扔至汽车尾部,将车辆点燃直至烧毁。随后四人匆匆逃离现场。

    经有关部门对周强受损车辆进行价格鉴定,损失为23万余元。

    阿华四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四人均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并赔偿了周强5万元。

    此后,周强一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8万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4月,他起诉至法院。

    车辆使用包括“停止”,法院判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前提是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中也约定,车辆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才进行理赔,但本案中的车辆遭受损害时,处于停止状态,且该事故属于人为纵火,并非火灾。同时,法院也对四名侵权人的犯罪性质定性为故意损害财物而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故本案的车损并不属于理赔范围。

    主审法官何苹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失险的理赔前提是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车辆被他人故意焚烧损坏,车主是否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何苹解释说,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火灾的解释,周强车辆受损是因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燃烧,属于火灾范围,而保险公司认为车辆的使用不包括车辆的停止状态,是缩小了使用的词义范围,车辆的使用不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还应包括一般的停止状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对周强的车辆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32104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颖睿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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