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丹徒区高资街道巫岗村一处水塘,丁某骑着摩托车跌入溺亡。这起与吃饭有关的意外,本报去年12月底曾进行过报道,然而,由此产生的纠纷并没随着丁某的离世而停歇。因认为一同吃饭饮酒的两名工友孙某、王某,对丁某死亡负有责任,丁某家属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丹徒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2月18日晚,丁某与王某到孙某家中吃饭,为招待客人,孙某提供了白酒老白干。席间,丁某主动为自己和他人倒酒,但提出自己有胃病,不能多喝。考虑到丁某的胃病,孙某和王某也没有强行劝酒。饭后,丁某和王某先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次日上午,王某得知丁某未归,遂沿路寻找,最终在一处水塘发现丁某尸体和他所骑的摩托车。后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丁某系驾驶不慎,跌入水塘后溺水身亡。
丁某家属认为,孙某、王某二人与丁某共同饮酒后,任由其驾驶摩托车离开,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且丁某溺水的水塘水深不足一米,成年人在正常状态下完全有能力自救,因此,丁某死亡完全是因为酒后丧失自救能力所致,孙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责任。
孙、王两人则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虽然三人一起喝酒,但是他们并未主动劝酒,是丁某自己主动倒酒喝,并且丁某酒量较大,当晚只喝了少量白酒,不至于丧失意识。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丁某家属于是将孙、王两人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和王某是否因共同饮酒而对丁某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
此案中,死者丁某违反国家机动车管理及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在明知自己驾车的情况下依然主动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但依然心存侥幸,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孙某作为主人,明知丁某驾车前来,仍然用白酒招待并陪饮,且放任丁某驾车离开而未加阻止;王某作为同事和朋友,也应当尽到提醒和看护义务,但其酒后即驾车离去,对丁某放任不管。二人均未能在合理范围尽到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就此判决孙某、王某分别承担6%和4%的赔偿责任。(段为东 胡俊 陈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