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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镇江“居保”“企保”可实现无缝衔接

发布时间:2014-08-02 03:3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安排,今年开始,我市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并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能得到衔接或接续。

    据了解,同时参加过“居保”与“企保”两种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企保”;二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参加“企保”;三类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参保人员通过制度衔接将“企保”转入“居保”时,“企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而将“居保”转入“企保”时,“居保”的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企保”和“居保”待遇的,保留“企保”待遇,终止“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对于已重复领取的“居保”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企保”待遇中抵扣;延缴期间不得享受“居保”待遇。自2014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企保”和“居保”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居保”待遇。如申领“居保”待遇,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保”关系终止手续;对于在2014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保”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如选择继续领取“居保”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居保”规定办理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两种制度衔接的时点为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如“企保”缴费已经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企保”衔接;如“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企保”与“居保”衔接;如“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但本人申请延缴至满15年的,应封存“居保”,待“企保”延缴满15年时再办理衔接手续。

    对于在同一年度(按月计算)重复参加“企保”和“居保”的情况,应按月清退“居保”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严禁采取一次性向前补缴的做法办理两种衔接。如有此类情况,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拒绝办理。

    (蒋晓波 叶明旻)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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