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记者7月31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国家、省相继出台政策,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并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的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能得到衔接或接续。
对象:
进城务工农民等三类
根据新近出台的《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相关政策适用于同时参加过“企保”与“居保”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据市人社局养老处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人员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保),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企保”。
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就业后参加“企保”。
三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加。
对于已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人员均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时间:
“企保”缴15年为界线
《意见》还明确了两种制度的衔接时点和条件。
两种制度衔接的时点是最后领取待遇条件时,当达到“企保”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如“企保”缴费已经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企保”衔接。
如“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企保”与“居保”衔接。
如“企保”缴费不满15年的,但本人申请延交至满15年的,应封存“居保”,待“企保”延交满15年时再办理制度衔接。
相关政策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企保”和“居保”待遇的,保留“企保”待遇,终止“居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对于已重复领取的“居保”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企保”待遇中抵扣。
提醒:
延缴期间不享受“居保”待遇
据介绍,延缴期间不得享受“居保”待遇。
自2014年7月1日起,同时参加“企保”和“居保”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保”待遇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交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居保”待遇。
如申领“居保”待遇,应按“企保”转入“居保”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保”关系终止手续;对于在2014年6月30日前,参加“企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居保”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保”的,从7月1日起停发“居保”待遇,保留“居保”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居保”转入“企保”;如选择继续领取“居保”待遇的,应按“企保”转“居保”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蒋晓波 沈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