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借钱时因为碍于面子,未让对方出具借条,等到多次催要无果后,才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家住丹徒的小赵遇到了这件难事,好在当初借钱的QQ记录还在,法院最终帮助小赵讨回了公道。法官提醒,即使电子数据可作为一种证据,但纸质凭证证明力更强,需要注意保留。
2009年9月,小丁因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向朋友小赵借款1万元。碍于朋友关系,小赵将钱借给了小丁,且未要求小丁出具借条。随着约定的还款时间已过,小丁却没有还钱,小赵通过QQ多次催要,小丁只还了1800元,就再无音信。今年4月,小赵一纸诉状将小丁告到了丹徒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QQ聊天记录、银行取款单等证据,可以确定小丁与小赵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后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将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新增为证据的一种,然而,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破坏性等特点,真实性、有效性值得怀疑,证明力较弱。因此,诉讼当事人应确保证据完好,即使有电子数据,也得注意保存相关纸质凭证等其他证据,使原本孤立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更有利于诉讼活动的开展。
(邵雷 胡俊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