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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打工致残 15岁女孩艰难维权获赔50余万

发布时间:2014-07-25 23:2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7月25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一位15岁的妙龄少女冒用他人身份证打工致残,通过两年的艰难维权,终于在近日获得了50余万元的赔偿款。

当事人小敏(化名)家住苏北农村,因家贫辍学,到镇江来打工。 2012年8月,刚满15岁的小敏谎称自己已成年,利用一张借来的身份证到镇江新区一家电子厂应聘操作工。没想到工厂并未多加验证,小敏顺利进入。同年11月1日,小敏像往常一样在厂里加班,不幸惨剧发生。小敏作业过程中,整个右手不慎被挤进机器,造成右手指头全无。

事发后, 历经五个多月的奔波,小敏母亲正式向镇江新区劳动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劳动部门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因小敏发生工伤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下达一份《工伤判定决定书》,判定小敏属于工伤,后经劳动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3年9月小敏家人找到了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下,201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针对小敏的工伤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成为争议的最大焦点。

厂方认为,小敏虽系童工,但是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厂方无责。援助律师则针锋相对地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观点:小敏属童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12月26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小敏因工伤获得一次性各项损失赔偿50余万元。厂方不服判决,向镇江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后多次调解也未能达成和解, 二审法院遂于2014年5月8日裁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厂方老板拒不露面,不按判决主动给付赔偿款,援助律师又帮助小敏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厂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律师,分别与他们沟通,要求厂方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在市援助中心、法院、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小敏终于拿到了赔偿款。(谭艺婷 姚文娟)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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