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中,强调了对违法商家的惩处,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获得更大力度的赔偿。近日,消费者朱先生就因为超市销售过期商品的行为,获赔500元。
近日,朱先生向丹徒工商局投诉称,他于今年5月9日在辛丰镇超市购买了四袋樟脑丸,总价不过几元钱。但使用时他发现,商品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3月9日”,而保质期为两年。这意味着,朱先生买到樟脑丸时,商品已过期两个月。
工商部门查看商品和小票后后确认,朱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超市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而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由于樟脑丸的零售价格较低,3倍金额仍不足500元,经过调解,超市向朱先生一次性赔偿500元,并承诺将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安全使用。(刘俊 高站 李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