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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规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办

发布时间:2014-07-18 00: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广大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有效帮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市就业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已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到初审合格申请人的经营地点现场了解情况,核查申请人是否确实正在进行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将一次性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

据了解,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果在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本人必须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已领取的剩余核定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通知》明确,失业人员不得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骗取失业保险金。一经发现,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人社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公告,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龙欣霞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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