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工人施工中坠地身亡 雇主房主都要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7 03:0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工人施工不慎从高空坠下,伤势过重身亡,为规避赔偿,雇主与房主双双称自己不该承担主要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雇主赔偿50余万元,房主赔偿14万多元。

去年10月,房主华某为修整自家楼房,与施工队工头白某达成口头协议,材料由华某提供,白某雇佣石某等三人施工。

当月末,石某在施工过程中从华某楼房楼顶坠落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某家人找白某索要赔偿无果,找华某也难讨说法,遂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8万余元。

庭审中,雇主白某称,石某是在屋顶钉椽子时从屋面跌落下来,而该项工作不在承包范围,椽子也是由房主华某购买,石某坠落的原因是因为椽子较小,发生霉变,质量不合格造成,况且石某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石某自身也应当承担责任。

房主华某则辩称,房屋承包给石某建造,钉椽子是在承包范围之内,因自己不懂建材,椽子是听从白某的指定购买,要是出现质量问题,白某可以要求更换,但是白某检查后并未提出疑问,建房时,自己也要求白某把墙做好再钉椽子,但白某没有听取,石某施工时,未见白某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白某承揽建造华某房屋后,雇佣石某等人做工,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农村建房活动中,雇工在雇主和房主的指示下工作,石某在屋顶钉椽子是建房工作的一部分,白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石某多年从事农村房屋建造,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有较高的认识,石某未能注意安全操作,导致自己从屋顶坠落死亡,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而华某作为房主,没有尽到必要的资质审查义务,应对石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樊静 于斌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