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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想私取“别名”?当心被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28 06: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地名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形态和载体,是一座城市历史变迁的“见证”。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道路的改造、住宅楼的增多,地名命名过程中陆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对相关地名法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昨天,记者从市地名办了解到,7月1日起,《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中,将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楼盘乱用名,最高罚款10万元……对照2010年开始施行的《镇江市地名管理办法》,新出台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力度将更大。

    给楼盘私取“别名”?处罚!

    同一个楼盘,广告中是一个名字,房产证上却是另一个名字,这种情况不少见。7月1日《条例》出台后,这种给楼盘私取“别名”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违违反此条例的,将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样的情况十分多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殷金彤说,“以‘时代城’为例,在批准文件中,它的名称为‘时代华府’,而该楼盘的广告以及logo,均以‘时代城’为名进行宣传,这样的情况,在《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中是被明令禁止的。”

    殷金彤介绍,下一步,地名办将组织人员对楼盘用名规范进行排查,对于违规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的,将根据《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企业名作地名?不行!

    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如万科·沁园、协信太古城、中建·大观天下等。在《条例》正式实施后,这些命名方式将属违规。

    《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殷金彤说:“这项规定,对于保护本地地名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她也表示,对于目前在用地名,将继续保留其使用权,而《条例》实施后,新申请的地名中将不能含有企业名。

 

延伸阅读

24年,市区“丢”了50多个老地名

    新《条例》要求建老地名保护名录,列入就不予更名

    老地名,不仅是一座城市的定位符号和指称工具,也是一座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在历史长流中,形成了许许多多具有镇江本地特色的地名,如梦溪园巷、京口闸、万古一人路、第一楼街等。不过,由于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新生地名不断涌现,许多老地名也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老地名的消亡,从一定程度上象征着古城历史的剥落,因此,在城市发展进程中,保护老地名对传承地域文化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新《条例》的实施,对镇江这座古城中的许多历史地名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殷金彤说。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那么,什么是历史地名呢?殷金彤解释,省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历史悠久或者使用50年以上的地名。对于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不予更名,禁止在历史地名前后并用其他名称。

    对于已经消亡的历史地名,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指的是地理实体消亡的历史地名,可以就近在现存或者新建的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中使用。

    根据调查统计,我市1981年到2005年期间,市区共消亡近50多处老地名,保护老地名刻不容缓,记者了解到,去年,市地名办启动了“镇江最具文化遗产价值的老地名”评选活动,评选出20个最具文化遗产价值的老地名,除了准备为这批老地名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市地名办还准备通过立碑等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据悉,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各种途径恢复和沿用的历史地名有20多个。(杨泠)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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