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出售的一瓶30年贵州茅台酒为盗窃所得,句容某酒业公司的王某仍以1900元的低价收赃,岂料三年后东窗事发,不仅被判六个月刑罚,缓刑一年,还被判处罚金14000元。
2011年8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自己的酒业公司内迎来了一位顾客,对方自称姓刘,见四下无人,从包内拿出一瓶30年贵州茅台和一张金额为4000元的购酒发票,称因急需用钱,想按当初购买价将酒出售给王先生。
当时此酒的市价已达到8000余元,怎会如此廉价卖出?精明的王某从刘某的神情及虚假发票上看出了破绽,但他没有说破,而是旁敲侧击地追问酒的来源。
因急于销赃,刘某坦言此酒是非法所得,可以适当降价,双方最终以1900元成交。
今年1月,刘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其中一起就是盗窃了上述茅台酒并出售。纸终究包不住火,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将收购的赃物茅台酒通过公安机关发还给失主。这瓶茅台酒经鉴定价值为1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徐芬 徐燕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