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明知因房主黄某与银行有经济纠纷,所购房屋正处于法院执行查封阶段,句容人邢某仍向黄某支付百万元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但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当得知房屋被法院拍卖,邢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自己的百万元房款打了水漂。近日,对这起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句容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听证。
花127万买下的房产
要被拍卖了
邢某称,2013年7月,黄某因经济纠纷,将位于南京某处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句容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协商,邢某自愿与房主黄某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将以127万元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处房产。其间,邢某向黄某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
房屋交付后,邢某将原来居住的老房子卖掉,一家老小实际入住并进行了装修。
此后,邢某按照购房协议将剩余的房款付给黄某,坐等银行解除查封、黄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一个都没等到。
2014年,银行在没有通知邢某的情况下,向句容法院申请拍卖黄某的房屋。邢某认为拍卖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要求法院停止对争议房屋的拍卖。
“房款应给我们,
他却给了原房主”
银行辩称,解除该房屋抵押的前提是,购房者必须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付款,即邢某出具给银行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者汇款至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给银行,而邢某私自将127万元房款直接付给黄某,付款方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且银行并没有实际得到该房款。因此,银行有权向句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容法院对该房屋的拍卖行为也并无不当,邢某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黄某在得到邢某支付的房款后已经失踪。
经法院审查,之前银行因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将黄某诉至句容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013年6月,法院查封黄某位于南京的这处房产。7月,邢某与银行、黄某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由黄某负责解除查封,还因该房屋已全部抵押给银行,故邢某将房款127万元支付给银行,支付方式为由邢某出具给银行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者汇款至句容法院,然后由法院支付给银行,协议还约定,在邢某取得句容法院可以过户的法律文书后,黄某、银行协助邢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实际情况却是,协议签订后,邢某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给黄某,后又一次性交付房款117万元给黄某。
明知已查封仍买房,
驳回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明知争议的房屋已被抵押登记,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且明知法院已进行了查封,仍然签订购房协议书,擅自进行装修、入住,是对法院判决和执行行为的对抗,有关房地产产权证不通过产权过户登记,随意交付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综上,法院认为,有关当事人及案外人明知争议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且已经被法院判决、查封,并已进行执行程序,仍然签订购房协议书,试图转让执行的房屋,对抗了法院的执行,故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不发生法律效力,邢某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据此,句容法院驳回邢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争议房屋继续执行。
(通讯员 樊静 记者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