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家企业因为没有在30天内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近日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定为员工支付垫付的近5万元医疗费。
小赵在某机械公司做锻压工作,在一次锻压汽车零件时被机床致伤,造成右前臂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小赵住院治疗68天,自己垫付了全部医疗费49987.5元。去年7月,小赵自行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后,小赵因医疗费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某机械公司辩称,该公司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费,医疗费应由工伤基金支付,故拒绝报销他的工伤医疗费。
市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家公司虽为小赵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致使他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工伤医疗待遇,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支付全部医疗费。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醒用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一定要认真对待,除交通事故因不能明确上下班或责任外,均应依法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戴军章 沈春来)